财建[2014]489号
有关省、关于公布自治区、可再直辖市财政厅(局)、源电发展改革委、价附加资金补能源局、助目物价局,录第国家电网公司、通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可再通知》(财建〔2012〕102号)要求,财政部、源电国家发展改革委、价附加资金补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助目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现予以公布。
列入补助目录的录第项目,当“项目名称”、通知“项目公司”、关于公布“项目容量”、“线路长度”等发生变化或与现实不符时,需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请变更,经批准后才可继续享受电价补助。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4年8月21日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公共独立系统项目).pdf
附件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发电接网工程项目).pdf
附件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发电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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